
文章列表( 215篇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解读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21日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下称《 公告》)。文中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下称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首次提出了对增值税的留抵税额进行退税,但退还的范围仅限特定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特定时期的留抵税额。而《 公告》所规定的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同时取消了对行业和留抵税额形成期间的限制,进一步减轻了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占用资金的负担。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通过对文件的研究,将以案例的方式,为您介绍实务中如何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根据《 公告》的规定,公司要适用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合规的要求: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 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公司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 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增加的增量留抵税额。而公司若要申请退税,此增量留抵税额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自2019年4月起,要有连续六个月月末的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上述连续六个月,第六个月月末的 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满足条件后,公司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案例1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末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0万元,下面是甲公司2019年部分月份计提销项税额与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甲公司2019年从4月至9月的连续六个月,每个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连续的第六个月月末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不低于《 公告》规定的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在2019年10月的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案例2
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末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0万元,下面是乙公司2019年部分月份计提销售税额与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乙公司2019年9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但是由于5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为0,乙公司4月至9月不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退还9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但是,乙公司6月至11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连续的第六个月即11月末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不低于《 公告》要求的50万元,因此乙公司可以在12月的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案例3
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末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0万元,下面是丙公司2019年部分月份计提销项税额与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丙公司虽然4月至9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但是连续的第六个月即9月末增量留抵税额为30万元,小于50万元,因此丙公司不能申请退还9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但是,丙公司10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5万元,不低于于《 公告》要求的50万元,同时丙公司5月至10月也满足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要求,因此丙公司可以在1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 公告》的规定,公司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后,并不能申请全额退还此增量留抵税额,而是要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们继续以案例1中的甲公司为例,甲公司4月至9月一共认证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20万元,假设其中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60万元,进口货物抵扣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10万元,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20万元,购买粮食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30万元,则甲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60+10+20)÷120=75%,甲公司此时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符合条件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75%×60%=27万元。
《 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公司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之前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我们还来看甲公司的例子,甲公司9月份满足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27万元,在公司在10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9月份增值税并申请退税。假设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甲公司计提销项税额与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甲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再一次满足了连续六个月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连续的第六个月月末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甲公司可以在2020年4月的申报期内再一次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甲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还是120万元,但是假设这120万元全部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此时甲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依然要从2019年4月算起,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计算过程为(120+60+10+20)÷(120+120)=87.5%。因此,甲公司在2020年4月的申报期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进项税额为2020年3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93万元×87.5%×60%=48.825万元。
公司经营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 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来源于 : 杨帆 (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