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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量“实际税负”相同?
在企业所得税下关于关联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做的纳税调整,基本原则是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但如果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相同,只要该交易没有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特别的纳税调整。
具体政策如下图:
所以,可以不调整,但有前置条件:(1)境内关联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
那什么是实际税负相同呢?是税率相同吗?是所谓的一方计入收入,一方计入支出,一增一减国家整体税负没有受到影响吗?
我们来看以下举例:
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借款给B,利率大幅低于B企业同期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确认利息收入10,B确认利息支出10。假设A、B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乍一看,税率相同,虽利率畸低,但一方收入,一方支出,似乎整体不受影响。
但……
深入了解之后,发现,
B公司为亏损企业,A公司为盈利企业,A公司确认了利率畸低的利息收入,B公司确认了利率畸低的利息支出,乍一看,B吃的亏=A占的便宜,但B在当下的时点,真的吃亏了吗?并没有,因为B无论确认10元还是100元的利息,对于B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并无影响,因在亏损状态下,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0。有人说,亏损有弥补亏损年限,年限内对于B都是有用的。对,但这是一种假设,假设B一直亏损呢?超过可弥补亏损年限呢?这种情况下,还属于实际税负相同吗?
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借款给B,利率大幅低于B企业同期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确认利息收入10,B确认利息支出10。假设A、B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假设,按债资比的限制,计算B最多可扣利息支出80。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的利息收入为100,对应的利息支出也为100。那么,如果调整,A确认利息收入100,B只能确认利息支出80,此时还属于实际税负相同吗?
所以,什么是“实际税负”相同?虽然并无定义,但希望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引发大家的思考,而不是只看交易双方是否“一进一出”。仅以“一进一出”作为考量,明显并不是“实际税负”表达的真正含义。
来源于: 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