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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比分析
本文章作者为准则技术支持组,主要编委包括夏自李、程辉、王宇擎、赵金华、赵伟君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开始生效,企业应对2019年1月1日至生效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实质上相当于新准则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要求追溯调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06年发布,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实务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类特殊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以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要求。为与新收入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做出相应调整。
二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了规定,便于实务操作,如果废止,则需要逐一修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准则。为了保持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三是明确准则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针对实务中反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有关实施问题,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适用准则、换入和换出资产时点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加以明确。
鉴于上述原因,财政部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9〕3号),提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9年3月17日。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财政部最终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完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相对于2006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2019年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澄清准则适用范围
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其他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不一致时,可能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而导致实务差异。鉴于此,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澄清了其适用范围。新准则主要澄清了以存货换取客户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金融工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权益性交易等交易,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范围,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新收入准则对存货销售取得非现金对价的情形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规范要求与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范围上出现交叉,且在计量原则上不一致。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新准则增加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同时,还新增了换入、换出资产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不同时的会计处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财政部曾提议,与新收入准则有关“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也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正式稿中,财政部未采纳该提议,仍然强调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根据该原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实质上被视为一项购买交易,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购买交易应以所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对购入资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合并购入资产除外)。而新收入准则规范的是出售交易,应以取得对价公允价值确认出售收入。因此,购买交易与出售交易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澄清具体会计处理
除上述修订外,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还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澄清,主要包括:
(1)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的处理归纳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两类,并对两类交换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梳理。
(2)澄清“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涉及多项资产时,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应当以各项资产相对公允价值为基础,向各项资产进行分摊。新准则强调,分摊金额应当扣除相关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该修订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规定保持一致。
(3)澄清“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涉及多项资产时,换出(或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可以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比例为基础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
(4)删除关联方关系对判断商业实质的影响。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五条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新准则删除了该条款,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关注于换入换出资产现金流量的变动,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
此外,新准则还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澄清,包括新增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情况下的相关处理等。
(四)新增披露要求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增了附注披露内容,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2006)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2019) |
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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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新旧准则一致 |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新准则删除以存货进行的交换,与新收入准则的范围协调一致。企业以存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应按新收入准则有关“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规定处理,即以所取得(换入)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为首选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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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
新准则澄清本准则与其他准则的范围,此为修订本准则的主要原因之一。 |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
第二章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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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
新准则增加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以及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基本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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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
新准则明确换入资产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不同的处理。在换入和换出资产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不同时,应分别确认一项负债或资产,待同时满足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后,才会产生交换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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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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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
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
新准则归纳提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分类,其判断条件及确认原则与原准则一致。 |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新旧准则实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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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进一步解释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确认及终止确认原则,实质与原准则一致。 |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第九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补充了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时,涉及支付或收到补价的处理。 |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
第十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澄清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分摊方法,强调分摊金额应扣除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以其单独公允价值计量,而不是 以分摊的金额计量 |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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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删除关联方关系对判断商业实质的影响。判断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关注于换入换出资产现金流量的变动,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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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
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相对应,新准则归纳提出“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分类。 |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
第十一条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
新准则修订了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原则相关表述,实质与原准则一致。 |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
第十二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处理原则,新旧准则实质一致。 |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
第十三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
新准则澄清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分摊方法。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除采用原账面价值相对比例分摊外,也可采用其他合理比例分摊。 同时,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相对应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分摊中,不扣除金融资产,即相关金融资产也应以分摊的金额进行计量,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不会产生交换损益。 |
第三章 披露 |
第五章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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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
新准则新增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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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衔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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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
根据本条规定,新准则实质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追溯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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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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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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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 准则技术支持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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