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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系列之六——避税冲动可能导致海关风险激增
威科编辑提示:本文为王永亮贸易战系列之一,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文末目录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贸易战愈演愈烈,其激烈程度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仅仅从合规的角度去探讨如何降低税负其实没有特别大的现实意义。特定的行业,注定成为中美两国相互狙击的对象。按照游戏规则,如果您属于特定的行业,那就应该应声倒地才对,怎么可能随便摆个pose就侥幸逃脱了呢?但企业总是寄希望于各种筹划的动作,希望借此来规避贸易战带来的高税率,各种相应的培训也应运而生。
常见的建议包括:1、改变税号,将进出口产品通过变更税号的方式排除在制裁清单之外;2、变更原产地,通过改变商品国籍来逃避高税率;3、利用跨境电商,小额的交易在跨境电商中有着税收上的优惠,不受贸易战的影响;4、利用加工贸易、保税区等保税渠道;5、利用税则委员会给出的排除规则,申请将特定的产品排除在加征关税的范围之外。
贸易战真的有这么多的漏洞可以利用吗?我们结合办案经验,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前四种选择企业均只能顺势而为,所有的关务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决不能为了降低关税而人为改变交易模式。对于已经在中国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任何改变长期已有做法的行为都是高危的,尤其是在交易模式导致税款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海关的重点关注。比如,以往十年都是进口的同一零部件,现在忽然改变了税号;以往都是一般贸易进口,现在忽然变更为跨境电商,化整为零小额交易;以往均是双方贸易,现在忽然变成了三方贸易,以原产地改变为由向海关主张协定税率。在做这些改变之前,企业真的应当考虑清楚,不要没有解决加征的关税问题,反而在原有的关税问题上翻船了。
贸易战所加征的关税,说到底是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本问题,是钱的问题。如果算算不划算,索性放弃业务。但如果希望借助各种所谓的筹划解决问题,则极有可能带来关务风险,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税号、原产地、贸易方式的改变,无一不直接影响着税款的计核。企业的贸易流程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有实质性改变的,但却就同一套交易模式进行了两种不同的申报,这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常见的“阴阳合同”。企业如果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交易模式确实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足以证明前后两次申报都是正确的,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偷逃税款。而多数情况下,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交易模式改变合理性的证据是难以获取的。大多数情况下,不过就是几封请示汇报的邮件而已。而这些发送、抄送、答复邮件的个人,也直接面临着走私的刑事风险。
至于税则委员会的排除规则,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具体的实操标准尚未出台,再加上贸易战结果难料,可能还没有等到排除规则落地,贸易战已经宣告结束了。我们也会对排除规则保持持续关注,做好打持久战准备的企业,可以开始着手资料的收集与分享,逐步熟悉新的游戏规则。只有危机来临的时候,才知道谁是真正同舟共济的人。
系列目录:
贸易战系列之一——因贸易战加征关税 出口美国的货物退运可否免缴进口税?
贸易战系列之二——DDP贸易条件与海关审价风险
贸易战系列之三——FOB项下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与税务的完税手续
贸易战系列之四——贸易战下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红利(1)
贸易战系列之五——加征的关税应当从轻处罚?
贸易战系列之六——避税冲动可能导致海关风险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