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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所得税的易发争议点——外国企业来华的咨询服务
威科编辑提示: 本文为张一飞“企业经营中所得税的易发争议点“系列解读之一,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文末目录
注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咨询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境内企业所有,则这种情况下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的设计应被界定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如果界定为“提供劳务”,由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不涉及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境外设计单位,境内单位只能有限使用并履行保密义务,则该项支付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行为,由于实际负担人为境内企业,应界定为境内所得,从而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来源于: 张一飞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境内外关联易中常见的以咨询服务的跨境支付为方法来调解利润的处理。外国企业的在华子公司,经常会从其母公司进口设备,同时向母公司支付设备维护所需的配套安装费、技术咨询费等。
一、收取该咨询费的外国企业是否要在国内交税
这个问题涉及到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结合本篇讨论的主题,可以用下表来说明:
注2: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1 .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2 . 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3 . 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4 . 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 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6 . 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二、如果交所得税的话如何计算
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来自境内的咨询费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假设该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1000万元,同时还提供技术服务价款为100万元,具体的计算结果与相关税负的承担方密切相关。
1 . 如果增值税和所得税是由外国公司承担,合同金额=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技术转让应纳增值税=1000÷(1+6%)×6%=56.6万
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100÷(1+6%)×6%=5.66万
技术转让应纳所得税=1000÷(1+6%)×10%=94.34万
技术服务应纳所得税=100÷(1+6%)×10%=9.43万
技术转让最终支付净额=1000-56.6-94.34=849.06万
技术服务最终支付净额=100-5.66-9.43=84.91万
2 . 如果增值税和所得税是由境内公司承担,则合同金额=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1—10%)×(1+6%),具体计算如下:
我们设合同金额为A,则最终支付净额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B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
则A=B÷(1—10%)×(1+6%)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
扣缴增值税= [B÷(1—10%)×(1+6%)]÷(1+6%)×6%= B÷(1—10%)×6%;
扣缴所得税=[B÷(1—10%)×(1+6%)]÷(1+6%)×10%= B÷(1—10%)×10%。
技术转让应纳增值税=1000÷(1-10%)×6%=66.67万
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100÷(1-10%)×6%=6.67万
技术转让应纳所得税=1000÷(1-10%)×10%=111.11万
技术服务应纳所得税=100÷(1-10%)×10%=11.11万
技术转让最终支付净额=1000万
技术服务最终支付净额=100万
三、外国母公司能收取技术咨询费的上限比例
企业要证明其收取的技术服务、咨询费处于合理的水平,或是有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可供参考。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则税务局有权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该技术咨询收入。
四、作为支付方的境内企业能否税前扣除其支付的部分
该境内企业一般为该外国企业的关联方。境内企业基于咨询、服务等劳务而对外支付的费用,如果涉及下述任一情形的,则境内企业由于并没有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因此其对外国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能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 . 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 . 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 . 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 . 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 . 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 . 该外国企业被认定为“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7 . 其他不能为境内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作为支付方的境内企业是否要办支付的备案手续
1 . 如果涉及下述任一情形的,则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含本数)。
2 . 如何办理税务的备案手续
(1)税务备案时要提交的资料
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2)办理了备案手续,并不等于没有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以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系列目录:
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一)
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二)
外国企业来华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