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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CDR税务规则分析
CDR实施在税务领域也是重大无先例事项,CDR的税务属性是什么,CDR下的股息红利所得、CDR转让所得怎样进行纳税判定。根据对CDR的不同认识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近期,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推进的速度超出预期,证监会将在今天(6月19日) 审核并通过小米集团(注册于开曼的公司)公开发行CDR的申请,可以预见,随后将有一批新经济企业通过CDR在境内融资上市。CDR将会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多方面的重大影响,其中也包括CDR规则下的多种纳税判定问题。
税收领域对CDR相关税务规则的阐述和运用还处于 空白阶段,这个问题是继VIE结构税务问题之后,跨境股权与投融资税务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等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探索的命题。本文分析CDR对现有税务规则的影响从两个观察角度出发,一是 产生了哪些新的 税务判定;二是 改变了哪些现有的 税务规则。
本文的分析仅是从CDR的原则出发做出的预判,仅供参考,最终执行以财税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CDR主要是为了解决注册在境外的独角兽公司不能在我国境内融资上市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股市IPO的规则,很多境外公司不符合上市要求。CDR的创新方式是,独角兽公司通过一家 境内托存机构,把 新增发行的股票存入境内托存机构指定的 境外托管机构,再由境内托存机构在境内向投资人发行CDR。境内 托存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CDR享有分红权,投资者可以通过托存机构行使股票表决权。
从以上可以得出CDR具有以下几个重要 特征:
(一)独角兽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
(二)境内投资者购买CDR相当于间接购买了境外公司的股票;
(三)CDR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的代表境外公司的可转让凭证,其基础是境外公司发行的股票。
通过以上对CDR特征的分析,可以对CDR的 税收属性做出以下判断:
1、CDR具有股权属性,在现阶段可以排除其债权属性;
2、与CDR相关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股息所得应根据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确认所得来源地。分配给CDR持有人的股息来源于境外企业分配,来源地应属于境外。
3、与CDR相关的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CDR本身具有 境内有价证券的属性,不因为其代表的基础证券是境外股票而把其归属于境外证券。转让CDR,不代表转让境外基础证券,因为根据CDR的原理,境外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转让的是代表权。转让代表权的所得不是来源于境外上市公司,而是来源于境内的交易方。
假设:小米集团(开曼)向中国境内持有CDR的企业发放股息。
问题1: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缴税?
答:首先,来看这个股息是通过怎样的渠道发放的,根据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CDR存续期间,境外托管机构根据境内存托机构的指令,领取境外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并汇到境内发放给投资人。
其次,来看相关的纳税判定:
根据判断1: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股息所得征税规则;
根据判断2: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因此,境内企业从CDR取得的股息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发放的股息红利,不能做免税处理,在本例中,小米集团(开曼)不是我国居民企业。
问题2:境内企业取得的CDR股息所得,能否享受境外税收抵免?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先看直接抵免的问题。由于小米集团(开曼)的注册地是开曼,通常认为开曼没有预提税,因此不存在直接抵免的问题。如果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在有预提税的地方,境内企业取得的CDR股息所得可以申请直接抵免。
再来看间接抵免的问题。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境内企业通过CDR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很难达到申请间接抵免的20%的股权比例要求(根据国外的经验发行的CDR占股权比例一般占总股权10%以下),因此通常不适用境外所得间接抵免。假如存在例外情况,境内企业通过CDR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20%,在不超过5个 境外层级的情况下,那么有可能存在间接抵免问题。由于存在VIE结构,这里的计算比较复杂,不完全等同于通常的间接境外所得抵免情况。
假设:境内企业转让小米集团(开曼)在中国境内发行的CDR,并取得转让所得。
问题1:境内企业转让CDR取得的转让所得怎样定性?
答:首先判断转让收益的税收属性。
根据判断1:境内企业转让CDR的所得属于股权性质转让所得,因为CDR的权益包括分红权、投票权;
根据判断3:境内企业转让CDR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这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性质不同。
问题2:境内企业转让CDR取得的转让所得缴纳哪些税?
答:缴纳增值税。CDR属于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企业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负差可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结转。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CDR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证券投资投资基金买卖CDR所得免企业所得税。
缴纳印花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比较简单。
以上谈了关于CDR税务规则的三个基本问题,涉及CDR的税收属性,以及与CDR相关的股息、转让所得的判定问题。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存托凭证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重要税收问题,例如,(1)存托凭证与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协定待遇的关系,假设开曼公司通过HDR在香港上市后是否具备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是否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2)托存凭证与IPO在税务属性上有什么不同;(3)双重上市中的税务问题;(4)个人持有CDR的税务问题;(5)以及CDR背后的红筹股权结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问题等。
总结,以上分析的是CDR的前端的税务规则,但是更重要的是关注CDR后端的VIE结构。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风险。这些问题都将对发行CDR的企业带来不确定的税务问题,CDR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要回答这些税务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观察和总结。
来源于 : 古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