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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运费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公司对外出口货物,为第三方提供运送到客户指定国家地点,发生较高金额的空运费。该运费不构成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确认销售收入之前,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发生的运费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并确认为营业成本。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运费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是否同正常生产成本同口径列报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哪一项列报更为合适?
1、目前在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列报;
2、无论是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还是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列报,均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报表使用人对现金流量表信息的获取与判断,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3、考虑到报表的核对与勾稽,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列报更有利于报表编制人的检查。但是要注意列报口径的一贯性原则,注意期间前后一致可比。
4、销售运费无论是在销售费用还是在营业成本中列报,均影响净利润,并且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附表中不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