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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8)浙1081民初12683号谈欠缴税费优先权之争
近年,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关税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以欠缴税费能否优先于担保权债争议案件为例,提示抵押权人、质权人在签署抵押、质押协议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查询债务人欠税情况,以降低债务清偿风险。
o 2015年7月27日,A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为抵押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o 2017年8月7日,因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逾期利息,B银行就抵押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o 2018年3月19日, B银行与C公司(本案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A公司项下的债权转让给C,并于2018年5月15日在《ZJ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
o 2018年4月13日,W税务局向法院发出《关于申请协助执行A司欠税的函》(以下简称“函”),请求法院协助执行A公司欠缴所属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税款、社保费及滞纳金合计4,315,136.75元。
o 2018年7月9日,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拍卖款剩余3,710,460.25元中优先支付A公司拖欠的社保1,529,792.55元以及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709,269.4元,C公司分配额为1,471,398.3元。
o 2018年10月,C公司向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图1】:本案利益相关人关系图
• 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为职工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其性质与职工工资相同。目前法律虽对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但理应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
• 本案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7月,即A公司欠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前,设定抵押在后,故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确定该款优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 驳回C公司关于撤销《分配方案》,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C公司)优先于被告(W税务局)为原则重新确定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
1、社会保险费的定性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由上述条款可知,首先,只有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性质才与职工工资类似。其次,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由公司缴纳的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性质与欠缴税款类似。因此,原审法院关于“企业应为职工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其性质与职工工资相同……理应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 税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图2】:欠缴税费与抵押权发生时间点
因此,A公司欠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发生于2015年7月27日A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前。故而法院判决上述欠税优于债权优先受偿,同时没有支持W税务局关于执行A公司欠缴所属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1,040,273.38元的请求事实认定清晰,适用法律正确。
同理,笔者认为A公司欠缴的所属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发生于设定抵押之后。因此,税务机关主张上述欠缴社保费用全部优先受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表1】:债权分配方案测算
|
项目 |
税局方案 |
法院判决 |
抗辩思路 |
1 |
拍卖价款 |
4,520,000.00 |
4,520,000.00 |
4,520,000.00 |
2 |
相关税费 |
809,539.75 |
809,539.75 |
809,539.75 |
3 |
欠缴社保 |
1,529,792.55 |
1,529,792.55 |
|
4 |
欠缴企业所得税 |
1,749,542.78 |
709,269.40 |
709,269.40 |
5 |
滞纳金 |
689,213.81 |
|
|
|
债权人分配 |
0 |
1,471,398.30 |
3,001,190.85 |
鉴于W税务机关向法院发出的《函》虽然形式上为追缴A公司(相对人)所欠税费,但实际上对C公司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而C作为相关人可就W税务局的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以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
另,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果W税务局的《函》未告知相关人员起诉期限,则C公司最迟可于2019年4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将丧失起诉权利。
来源于 : 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