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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要点对比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关税 房地产业 ) 2022-06-24

顾小莉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要点对比

 

12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编辑对消费税征求意见稿中的要点进行了对比梳理,方便用户使用。
        
        

对比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修订)

变化提示

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 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税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
        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延续了《条例》的做法
        *提示:税率税目表没有实质上的变化故不作比较

应纳税额计算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但调整了具体表述。

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延续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
        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将《条例》中自产自用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销售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抵扣政策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四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备注:第四条第二款

延续《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
        明确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
        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税收减免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延续了《条例》中纳税人出口免征政策。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
        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税收征管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延续《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延续《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

消费税改革试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增试点模式,有利于消费税改革平稳推进

 

 

 

来源于 : C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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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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