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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要点对比
12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编辑对消费税征求意见稿中的要点进行了对比梳理,方便用户使用。
对比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变化提示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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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税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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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和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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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延续了《条例》的做法 |
应纳税额计算 |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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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但调整了具体表述。 |
计税价格 |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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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了《条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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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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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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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政策 |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第四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延续《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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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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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延续了《条例》中纳税人出口免征政策。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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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 |
税收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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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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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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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延续《条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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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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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延续《条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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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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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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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试点模式,有利于消费税改革平稳推进 |
来源于 : C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