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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简易计税老项目用于出租的增值税问题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增值税 房地产业 ) 2022-04-11

葛林宗

房企简易计税老项目用于出租的增值税问题

 

 

房企简易计税老项目用于出租的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房企在2016430日之前开工建设,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201651日之后竣工,部分商品房或商铺用于出租。16号公告中的“取得”,应按开工时间,还是竣工时间,还是计入固定资产时间为准?
       
       
“取得“时点一直未予以明确,只有部分省局的解读,给实务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房产存续时间较长,此项争议必将长期存在,应由总局层面的公告来明确。
       
       
原河北国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海南国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同样,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原内蒙古国税:关于20164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原江西国税:不动产的取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4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原湖南国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原安徽国税: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综上,部分省局对自建的“取得”时间,租售相同原则,与确认老项目时点一致。但各地是否继续认可该解答、未解答地区如何执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老项目房产的出租,对于房企自持与非房企购买取得的,计税方式将有所不同,明显不公平。
       
       
比如,2016430日前开工的,201651日后竣工的,房企自持出租可简易,而非房企购买取得的却是一般计税。

来源于

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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