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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架飞机是否该按暂时进境征税? ------与海关的分歧与沟通
编者按:纳税人难免与税务局、海关等执法部门发生分歧。在发生分歧时,尤其发生涉及巨额税款的分歧时,能否依法依规,有理有据,方法得当地与执法部门沟通,成为能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自本期开始,智方圆税坛将通过作者经手的三个案例,分析如何与执法部门有效沟通,在共同尊重税法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海关是比税务局更强势的执法部门,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的缉私部门有警察的权力,可以执行逮捕、预审等职责。也就是说,海关有权抓人,税局可没这权力。因此,每次给客户讲配合税务稽查的课程,都开玩笑说,如果贵公司非常幸运,税局与海关同时登门,出来接待的最大领导,一定要接待海关,哪怕海关来个科长,税局来个处长。下面与大家分享一起与海关沟通的案例,有点意思。
境外A公司购买一架飞机,委托境内B公司提供飞机管理服务,包括帮助办理有关飞机进出境及境内飞行的有关事项,支付B公司有关的服务费。B公司按照当地海关的规定,按照租赁进口的名义,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每年按照海关认可的租金数,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B公司实际并没有租赁飞机,只是为了办海关手续。
201*年,当地海关推翻以前的规定,要求B公司按照暂时进境,按照飞机货值的五分之一,计算缴纳一年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B公司按照海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但是此税款最终由A公司承担。以后几年,海关未再要求纳税,直到2017年,海关再次要求B公司按照飞机货值,按照临时进境,计算缴纳另外4年应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也就是再按飞机货值的五分之四,计算纳税。
B公司无奈,A公司不解。为什么海关过去几年都没有征税,突然就要征税?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推翻当初自己同意的报关方式?信用何在?
遇到涉税分歧,首先应根据税法依据、事实依据,分析是否有纳税义务,然后再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切忌避免两个极端:一是尽管不情不愿,感觉委屈,但是出于胆小怕事的弱者心态,顺从地缴纳税款。二是在还有沟通余地的情况下,动辄采取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方式,可以用,但应是最后的选择。
根据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B公司没有纳税义务,通过沟通,也取得了比较圆满的结果。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分别有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这是判定B公司和A公司纳税义务的关键。
(一)关税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海关最基本的执法依据。《海关法》关于关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判定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海关法》第5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征收关税的具体规定,《关税条例》第5条重申了《海关法》第54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又规定了5种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无代价抵偿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修理货物;
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发生货物进口行为或5种特殊进口行为,才有进口关税的纳税义务。
(二)进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依据,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根据上述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进口货物的行为,才可能产生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海关才有权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案例介绍的情况和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B公司没有进口关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一)B公司没有发生飞机进口行为
进口货物需要向境外支付货款,B公司为境外A公司提供服务,不但不向境外支付货款,还自境外A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B公司没有发生飞机进口行为,也就没有产生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B公司也没有特殊方式进口飞机
B公司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的5种特殊进口行为,即没有: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行为。
(三)A公司没有进口和特殊方式进口飞机
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只是将飞机作为交通工具,在境内外自己使用,没有进口或特殊方式进口飞机的行为,也没有产生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四)监管方式和报关方式都是海关许可
B公司此类业务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报关方式,都是当地海关同意的,也是执行多年的措施,海关不应无故推翻自己的意见,并向以往年度追溯。
清晰的事实依据,过硬的政策依据,是与海关沟通的基础。
在经过对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分析后,认为海关的做法,缺乏税法依据,与海关进行了几轮沟通,前期艰难,后期顺利。简要介绍如下:
(一)不欢而散的第一轮沟通
第一次沟通,海关仅派出一位科长。海关的这位科长,在面谈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应该征税,比如飞机来回飞行,占用境内空域资源等。我当时对海关的领导讲,您说的都是道理,也站得住脚,但不是法,海关应该依法征税,而不是按照道理征税。根据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海关征税缺乏税法依据。另外,作为执法机关,海关应信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随意推翻之前的结论。
第一次沟通不欢而散,但也知道海关拿不出过硬的税法依据,坚定了信心。第一次沟通的结果,在意料之中。
第一次沟通过后,情况进一步恶化。海关给B公司正式下发告知书,告知B公司有纳税义务,如果不及时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将下发税款入库通知,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二)向上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与具体负责此事的海关领导沟通无果后,又向上级领导反映此事,详细分析不应征税的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改善营商环境的最新指示,分析海关征税不但不合法,也不符合有关精神,怒斥海关基层工作人员的不妥行为。
(三)逐步解决的后续沟通
后来海关的有关领导再次约见纳税人,这次很隆重,级别高了,人数多了,关税处、监管处、现场业务处等的领导都出面与纳税人谈,表示继续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海关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尽管还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纳税人最后接受了海关的意见。
对纳税人而言,仅仅从上述案例,就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相信税法,依法维权
尽管执法部门执法口径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对纳税人而言,还是要相信税法,依法维权。在处理与执法部门的分歧时,如果税额巨大,如果执法部门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无需轻易让步。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实际也规定了不纳税的权利,税法是保护纳税人最有利的武器,不要放弃对税法的信仰。
(二)依据税法,准备材料
纳税人在与执法部门沟通时,一定要准备文字材料,依据税法和事实,论证自己没有纳税义务。再次沟通时,即使没有新的材料可以补充,哪怕把以前的材料改一下日期,也要再次提交材料,最起码表示又沟通过一次。
(三)柔中有刚,斗而不破
与对方沟通是征纳双方基于税法的平等沟通,不是下级给上级汇报工作,也不是请执法部门高抬贵手,更不是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的询问,所以一定要轻松、自信。
在沟通过程中,尽管说话要客气,但立场要坚定,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依据,切忌被对方一顿忽悠,感觉自己缴税似乎不冤,甚至表示认可对方的意见。
有的执法部门人员,非常强势,甚至有些无理,纳税人难免气不打一处来,越是这时候,越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撕破脸,给后续沟通,留下余地。
(四)逐级沟通,以上促下
与执法部门的分歧,首先是与具体负责的有关人员的分歧,在这个层面,很难有直接的突破,因为对方不能主动否定自己。这就需要逐级向上反映问题,让上级领导知道纳税人的意见和诉求,上级与下级的意见,也许会有差距。如果上级不支持下级征税,则事情就有望出现转机。
(五)充分重视,积极努力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充分估计事情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及时聘请得力的专业机构,不要等无路可走,陷入僵局甚至死局的时候,再请专业机构。因为专业机构对税法的理解更加准确,与执法部门打交道的渠道更广阔,经验更丰富,越早介入,及早分析清楚,越能避免出现死局,至于僵局与看似无望的局面,也可能凭过硬的专业素养与不懈努力逐步扭转过来,帮助纳税人摆脱困境,争取相对圆满的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于 : 王冬生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