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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强制披露规则逐步落地——关注交易特征,做好税务合规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关税 房地产业 ) 2022-06-23

乐**

欧盟强制披露规则逐步落地——关注交易特征,做好税务合规

 

核心提示:为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的要求,欧盟理事会于2018年5月发布了强制披露指令,荷兰、波兰等国随即陆续公布相关正式法案或草案。在欧盟强制披露规则下,赴欧盟投资的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审视自身交易架构和安排,做好税务合规工作。
        
        

动态:披露规则逐渐“落地”


        欧盟(EU)强制披露规则,是响应BEPS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的产物,源自欧盟理事会于2018年5月发布的第2018/822号指令,是关于税收领域强制执行性自动情报交换的第2011/16/EU号指令的修正案。
        
        该指令要求,中介机构(包括欧盟的税务顾问、银行和律师)和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向相关欧盟税务部门报告某些跨境安排(某些欧盟国家可能会将范围扩展至境内安排)。其中,对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1日之间开始实施的安排,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提交披露信息。同时,指令覆盖的税种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除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强制性社会保障缴款(某些欧盟国家可能会包含这些税种)以外的所有税目 。
        
        根据指令,各欧盟成员国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基于该指令发布本国相关披露法规,明确未合规披露的惩罚措施。比如,作为首批发布立法草案的欧盟成员国之一,荷兰财政部已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实施欧盟强制披露指令的提案草案(包括解释性说明),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公开意见征询,目前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相关法律将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再比如,波兰的相关法案已经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关注:哪些安排需要报告


        指令一出,就引起诸多跨境纳税人的关注。企业最为关心的是:欧盟强制披露规则下,究竟哪些跨境交易安排需要报告?
        
        欧盟强制披露指令明确,满足规定的某一特征或多个特征的跨境安排或系列安排,均须报告。跨境安排,指涉及一个以上成员国,或一个成员国与一个第三国的安排。需要关注的是,指令并不是涵盖所有跨境安排或计划,而是针对激进的避税安排。判断跨境安排是否属于披露范围而应进行报告,取决于这些安排是否包含某些特征。目前来看,这些特征将涉及大量架构和交易安排。例如,依赖安全港的跨境安排均需报告,而有些安排仅需在同时满足主要受益测试时才需要报告。
        
        根据指令要求,跨境交易安排的特征可分为两类,一是须通过主要受益测试的特征,二是无须通过主要受益测试、本身就会产生披露义务的特征。其中,如果可以确定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可合理期望从某项安排获得的主要受益或主要受益之一是获取税收优惠,则符合主要受益测试标准。
        
        具体来说,须通过主要受益测试的特征主要包括:保密条款;收购亏损公司并将该公司的亏损利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之外;将收入转化为资本或可享受更多税收优惠的其他收入;利用无经济实质的导管公司或实体借贷套利;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可扣除的跨境款项(收到时)适用零税率或几乎为零的税率、全额豁免或税收优惠制度等。
        
        以上特征为概括性介绍,有可能进一步更新。本身就会产生披露义务的主要包括:向无国籍的关联企业或位于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管辖区的关联企业支付款项;同一资产在多个管辖区进行折旧;多次申请双重税收减免;未能遵守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欧盟法规或任何相似的协议;使用单边转让定价安全港规则等。
        
        为此,建议在欧盟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关注指令中的特征,审视自己的交易安排,并持续留意后续有关特征规定的进一步修订。
        
        如果触发了强制披露义务,中介机构或纳税人需披露与安排相关的详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和相关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如税收居民所在地、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址、出生日期、关联实体等。此外,还需披露的与安排相关的信息包括:安排内容摘要、已经执行或将要执行第一步的日期、跨境安排的价值、构成安排基础的相应国家的法规、纳税人的欧盟成员国属国以及安排可能涉及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可能受安排影响的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欧盟成员国等。
        
        

提醒:提前做好合规工作


        强制披露指令涉及的国家多,披露范围将涉及大量架构和交易安排,且可能涉及多个披露义务人。如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纳税人将可能受到欧盟成员国各国法律规定的未合规披露的惩罚。为此,赴欧盟投资的中国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关注指令要求细节,做好税务合规工作。
        
        在报告时间方面,指令要求,对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1日之间开始实施的安排,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提交披露信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报告截止日期为纳税人采纳安排后的30天内。
        
        在披露义务人方面,主要报告义务由中介机构承担。如果中介机构位于欧盟境外,或因享有法律专业特权无须承担披露义务,则披露义务由另一个中介机构承担,如果没有中介机构,则由相关纳税人承担。
        
        如在多个欧盟成员国有报告义务,披露义务人应按一定顺序确定报告的欧盟成员国。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报告顺序为:税收居民所属地,构成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提供服务的地区,注册成立地区、受法律管辖的地区或专业协会注册的地区序;对于纳税人来说,报告顺序为:税收居民所属地,构成常设机构或从该等安排中获益的地区,尽管不是当地税收居民且在当地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在当地获取收入、创造利润或开展业务活动的地区。
        
        如果存在多个中介机构,则所有中介机构必须报告,除非中介机构因享有法律专业特权无需承担报告义务,或中介机构可以证明另一个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披露。
        
        如果存在多个纳税人,则应按与中介机构就该安排达成一致的纳税人在先,负责实施该安排的纳税人在后的顺序确定应进行报告的纳税人。
        
        为避免未披露或未能按时披露安排的合规风险,纳税人应制定针对欧盟强制披露规则的报告原则、申报策略和指导方针,例如建立应申报安排的识别流程、制定申报的程序、组织培训等。由于强制披露规则涉及多个欧盟国家,纳税人还应注意是否存在某些国家漏报或多报信息的情况。
        
        与此同时,纳税人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鉴别和合作,在采购服务时考虑中介机构是否享有法律专业特权、是否会评估计划披露信息、是否能为其他中介机构提供证明等因素,避免出现多个中介机构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引发不必要的合规争议。

 

 

 

来源于: 安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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