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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两类人不用办理个税汇算,那么哪些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来源于: 慕容晓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这几天,我们的票圈已经被上面的内容刷了屏,那么接下来,慕容晓老师就和各位小伙伴聊一聊,到底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问:为什么新个税法实施后要自然人纳税人要办理汇算清缴了?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类税制走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而个人所得税也就出现了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概念。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按年计税,但是扣缴义务人是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就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的税款和按年计算实际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情形,所以自然人纳税人就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结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自然人纳税人全年的应纳税额可能和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的税款的税款不一致,所以,你要到税务部门算算这一年来个税的总账对不对。
第二问:是不是所有的自然人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里,《个人所得税法》首先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这里顺便补充一个知识点,“综合所得”是针对于居民个人而言的,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而非居民个人是没有综合所得的概念的,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才会涉及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是不涉及的。
该知识点的政策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结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如果取得的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也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今天我们先不讨论经营所得,因为本次个人所得税税改过程中经营所得预缴与汇缴整体保持了旧法下的规定与思路。
第三问:是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只要取得了综合所得就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只是符合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而已。那么,慕容晓老师就和大家来一起学习一下这四种情形。
整体上,前两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一种大情形:纳税人有可能补税。
因为如果前两种情形下的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那么纳税人一定不需要补税,因为我们的综合所得年度减除费用就是6万元。
另外,可能有小伙伴会问,为什么只减除了专项扣除,没有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本身纳税人就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或者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而且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所以这里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我们再详细的解说一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的前两种情形实际上是把仅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排除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之外了。因为我们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时的累计预扣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到年度终了时已经帮助纳税人完成了一次整体的工资薪金的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仅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不符合实施条例二十五条后两种情形的,是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第三种情形是纳税人一定要补税,这也是一个兜底条款。
第四种情形是纳税人可以退税且申请退税的,因为退税是依申请行为,不强制要求可以退税的自然人纳税人都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的办理就好。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前言中所讲述的,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第四问:什么时间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是不是有小伙伴觉得“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这个期限有点不走寻常路,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我们汇算清缴的“次年三月一日”起与该条款提供扣缴税款信息的“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是相互呼应的。另一方面,据说该时间的规定也是考虑到我们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面向的是自然人纳税人,特别错过了我们的春节假期。讲到这里不由的想为政策的制定者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