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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合规要点剖析系列之三
与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领域相似,出口退税也是一个必须兼顾海关、税务以及外汇合规的领域。结合笔者所代理的三起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税中应当注意的合规要点。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结合所代理的案件,笔者认为,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注意申报出口退税的方式。
“假自营真代理”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出口退税方式。生产企业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然后做了一个形式上的买卖,由外贸企业作为自有货物以自营出口的方式申请退税,退税款打到了外贸企业的账上。尽管行业当中普遍存在,但“法不责众”是不足以作为免除骗税责任的理由的。要以自营出口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必须证明自己对出口的货物是拥有所有权的,如果所有权属于上游生产企业,则外贸企业只能以代理出口的名义申报,税款也会退到上游生产企业的账上。
此处,外贸企业应当了解一个特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可以将他人的货物以自营出口的方式进行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因此,外贸企业是否可以自营出口申报他人的货物,取决于外贸企业的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自2014年4月1日实施,2017年11月1日废止。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判定即可;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生效,明确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因此,目前外贸企业要适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特殊退税政策,除了业务类型符合规定,程序上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