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233篇 )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荷兰未向星巴克提供非法国家援助
2019年9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宣布欧盟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荷兰向星巴克提供了非法国家援助的决定无效。这表示普通法院认为荷兰政府未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安排(APA)向星巴克提供超越在类似事实与情况下运营的其他荷兰纳税人的优惠。
2015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就2008年Starbucks Manufacturing EMEA BV(以下简称“星巴克”)与荷兰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进行的国家援助调查做出最终决议。2预约定价安排确认了星巴克集团内部生产和分销活动的独立交易报酬,并确定了就使用星巴克的烘焙知识产权(IP)向其母公司Alki LP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欧盟委员会在其决议中指出,转让定价报告中提出的且由荷兰政府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方法(即交易净利润法)未能得出独立交易原则下基于市场的结果的一个合理范围。欧盟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欧盟委员会认为,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导致星巴克按照一般荷兰企业所得税制度应缴纳的税款减少,而非整合型企业的应税利润按照该制度由市场决定。因此,委员会认为预约定价安排为星巴克提供了《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7条第1款所述的特殊优惠,因此,荷兰应收回星巴克根据预约定价安排获得的优惠。
星巴克和荷兰政府均就欧盟委员会的国家援助决议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上诉。
普通法院在2019年9月24日的裁决中指出,如存在税收措施,仅当相关纳税人的立场较在常规操作或无相关税收措施的情况下更为有利时,可以认为存在税收优惠。鉴于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并非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因此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所有利润均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缴税,这与第三方交易类似。普通法院指出,可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包含的规则分析独立交易原则以及荷兰税务机关和星巴克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达成的相关预约定价安排。
尽管普通法院规定独立交易原则可用于识别存在的国家援助,但是并不认同欧盟委员会据以推断星巴克获得了特殊优惠的推理方法。首先,法院指出,单纯不遵守方法要求并不一定会减轻税负,且欧盟委员会须证明所识别的预约定价安排中的方法错误导致无法得出可靠的独立交易结果的合理范围。此外,普通法院发现,欧盟委员会并未说明纳税人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而非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导致结果太低的具体原因。因此,仅采用交易净利润法确定独立交易原则下星巴克的报酬并未使星巴克享有税收优惠。
此外,普通法院采用类似推理方法指出,欧盟委员会发现预约定价安排未分析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本身不足以证明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实际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外,根据星巴克执行的功能,欧盟委员会无法证明特许权使用费款项应该为零或导致星巴克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享受了税收优惠。
普通法院根据上述情况裁定,欧盟委员会未证明星巴克获得了产生《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所指非法国家援助的特殊优惠。因此,普通法院宣布欧盟委员会指控星巴克获得国家援助的最终决议无效。
欧盟委员会可就普通法院的判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在普通法院判决通知下达后2个月零10天之内提出。
注:
1.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international-tax/tax-alert-library
2.欧盟委员会当日还发布了就菲亚特和卢森堡税务机关达成的税收裁定进行的国家援助调查的最终决议。
来源于: 安永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