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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系列之二——DDP贸易条件与海关审价风险
威科编辑提示:本文为王永亮贸易战系列之一,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文末目录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中美贸易战大背景下,为了规避关税风险,锁定交易成本,DDP贸易条件似乎正在被更多地适用,与此相关的咨询也就相应地多了起来。一起咨询有关进口,跨国公司中国公司从韩国进口配件提供给客户,DDP北京;一起咨询有关出口,跨国公司中国公司出口连接件,DDP美国某城市。结合已经给出的解答,和大家分享一下DDP贸易条件所可能引发的海关审价风险。
一、中国海关对运费的审价规则:CIF&FO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 审价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海关进口时审价依据的是CIF价格,出口时审价依据的FOB价格
二、DDP贸易条件下申报的常见误区
很显然,DDP项下的金额总是高于CIF或者FOB项下的金额。许多采用DDP贸易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有一种想法:能否根据DDP推测出CIF或者FOB的价格,然后按照CIF或者FOB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呢?从技术上来说,这对很多企业来说应该是没问题的。我们曾经拜访过一家著名的汽车整车厂,该企业曾现场演示过先进的报关软件是如何实现十余种贸易术语之间的自动切换。但如果企业真的这样做了,就会涉及海关法中的违规,可能受到处罚。
违规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忽视了《 审价办法》关于费用应当在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要求。一旦采用了DDP贸易条件,就意味着境内段与境外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打包计算的,是没有办法进行准确区分的。尽管DDP的卖方在安排运输时,可能能够分别取得境内段与境外段的运输与保险合同,但仍然无法满足海关审价的要求,《 审价办法》要求的是买方和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单独列明,而不是卖方和承运人、保险人单独列明。
因此,在DDP贸易条件下,境内段与境外段的全部运费与保险费均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以确定进口或者出口的税款。与采用CIF进口和采用FOB出口的同行相比,采用DDP贸易条件的企业的负担无疑有所增加,但这来源于《 审价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在进出口活动开始前对相应的财务成本就应当有所了解。
三、阴阳合同:闪烁着走私风险的红灯
对DDP认识上的误解,产生的不仅仅是税款问题,有时甚至会产生走私风险。少数企业在签订DDP合同后,为了从形式上满足单独列明的要求,竟然会在即将报关进口时拆分合同,自行按照CIF条件制作一份买卖合同。这样做,就完全有可能导致问题的严重性从违规升级为走私。对同一贸易活动,存在两套不同的贸易单证,也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是走私行为的明显标志之一。如前所述,这种拆分合同的行为,将导致完税价格降低,从而少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金额一旦达标即会构成走私犯罪。DDP贸易条件一经选定即应当保持稳定,不能为了“节税”的目的而向海关虚假申报。
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影响的绝不仅仅是UCP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海关项下的税款计征也会跟随着发生相应的变化。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重视这种民事后果与行政后果之间的联动,在交易之前作出全面的成本与风险分析,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目的。
系列目录:
贸易战系列之一——因贸易战加征关税 出口美国的货物退运可否免缴进口税?
贸易战系列之二——DDP贸易条件与海关审价风险
贸易战系列之三——FOB项下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与税务的完税手续
贸易战系列之四——贸易战下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红利(1)
贸易战系列之五——加征的关税应当从轻处罚?
贸易战系列之六——避税冲动可能导致海关风险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