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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柴油,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已下发《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后简称《通知》)对此事作出明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开始,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可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于此《通知》近日才发布,所以自今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相关政策——
财税[201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