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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不少地方相继召开考核兑现大会,对去年照章纳税较多的企业法人,分档次用财政资金给予奖励。
这些税款看似全由企业缴纳,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将消费者负担的税收由企业集中缴纳,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分析奖励纳税大户的原因,是由于各地为了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中随意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创造“洼地效应”,严重扭曲了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从税法规定看,照章纳税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是企业分内的事情。对义务给予经济奖励,显然不妥。
其实,税收的减免权限等都应该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设定,各地不得自立名目,国家早就明令禁止各地随意自行安排的减免税款和税收先征后返等奖励政策。近年来,国家财政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已经作了相应调整。
因此,不允许也不应该再对纳税大户进行税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