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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工业企业3月份会计凭证记载,销售给甲企业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及税款已委托银行托收,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月份企业以银行转来甲企业部分货款拒付理由书,称“发来的产品因含量不够不能按一级品付款,按二级品付款,让价15%",并收到甲企业货款198900元。企业经研究同意甲企业的意见,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00元,销项税额5100元,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98900
产品销售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
经税务人员检查,企业在没有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产品销售收入30000元,相应地抵减了销项税额5100元,违反了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应调增销项税额,补缴增值税。
分析: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事后发生的应给予购买方额外的减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同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首先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然后由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三、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