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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热点问题汇总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2-23

葛林宗

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35号)文件相关精神,现就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9号,现将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如2009年度追加扣除的年限为2006年、2007年、2008年。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三)属于上述情况需申请审批、备案(原外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我局受理时间暂定为2010年6月1日以后。请纳税人随时关注有关通知公告。

六、关于企业特殊重组事项税务处理的通知
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9〕1000号)要求,向主管管理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组合同(协议);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
(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重组类型界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重组完成时间;
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资产转让、转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
4.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
5.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
6.经济业务的作价;
7.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件;
8.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
9.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
10.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

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已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报表)
2.企业2009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3.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对实际利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八、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内容:
1.《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所称“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是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提交认定申请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称“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通知》第四条所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期的计算自其免税资格被有关部门认定年度起连续计算的五个公历年度。

4.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成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并办理新办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记管理机关2009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申请自2009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9年度材料。

5.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上述附送材料外,还需要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的补充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认定自2008年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报送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5、6、7项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记管理机关2009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申请认定自2009年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报送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5、6、7项为2009年度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经审核确认2008年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不需再申请报送2009年度申请免税资格的材料。

(三)我局所辖的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2009年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管理所。


来源: shu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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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所在地址: 浙江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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