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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应如何把握?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行业 ) 2021-04-20

匡**
回答: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本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判断时,将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慎评估,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 (一)发行人自我评估的考虑因素 发行人进行自我评估时,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并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准确理解、把握科创板定位,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 2.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 3.核心竞争力及其科技创新水平的具体表征,如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科研资金的投入情况、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等; 4.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 5.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等。 (二)对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相关要求,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职调查取得的充分证据、资料等,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作出专业判断,出具专项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并在上市保荐书中简要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 (三)本所审核中予以关注 审核问询中,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根据需要,可以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将其作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审核参考。
2021-04-20
依据文号: 上证发〔2019〕29号
2222

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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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匡**  
机: 1358828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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