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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79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为加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管理,今后,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按总局、省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提交此三种资料确有困难的,须提交两种以上资料税务机关方可代开发票,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请按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