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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年6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内地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通知》的一个补充。
《管理办法》中明确,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销往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通知还规定,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区内水电气企业向区外购进的用于区内与生产有关的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在取得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税。
另外,区内购买企业对申报退税的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管理方法》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施行。“《管理方法》的出台,明确了退税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要求及相关管理。区国税局将积极做好宣传,根据企业的申请,积极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办理退税,让企业真正享受到平潭封关带来的具体优惠。”区国税局进出口科科长张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