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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从自已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不涉及税务问题呢?一些投资者认为从自已投资的企业借款,属于内部资金流转,当然没啥“税”的事了。要是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
其实,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就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时,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也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 员工借款政策规范——年末应及时归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