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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因国企改制而买断工龄、离开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供职单位取得的薪酬已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为工作单位不给本人(外聘人员)转移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所以上述保险金所包含的“单位应缴比例部分”和“个人应缴纳比例部分”均由本人一并缴纳。现供职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应缴额时,仅将我所缴纳“三金”中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在税前扣除,而我个人替“单位缴纳的比例部分”则不予扣除。请问我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简称“三险”),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不替职工个人缴存“三险”,而是由职工个人担负应由单位缴存的“三险”,则个人的缴费额超过了税法规定扣除的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单位不给职工个人缴存“三险”属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建议纳税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单位履行为职工缴存“三险”的义务。
个人参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我以个人参保的形式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总额可以扣除我以个人参保形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于单位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由职工个人自行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由职工代替单位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如果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该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职工个人替单位负担的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来源: 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