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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力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江苏自2011年1月起,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一是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是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三是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201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