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612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下称“《通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议。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会上指出:这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又一次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政策的实施必将对促进就业发挥重要作用。
王军指出,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是这次出台的新的就业税收政策的亮点之一。“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同时,打破了区域限制,进一步畅通了劳动者跨地区享受扶持政策的渠道。”《通知》明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由于实施税收减免,个人自主创业成本将减少,从而鼓励和支持个人自主创业。
王军同时指出,新的就业税收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因此,惠及面更广是此项政策的亮点之二。
此次出台的就业税收政策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为基本条件,人员范围由目前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被王军认为是该项政策的亮点之三。主要体现在《通知》明确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
自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以来,财税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既有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也有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同时还有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等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而随着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通知》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接下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