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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下脚料,涉及不同的税种、税率等较多的问题,需要认真进行分析。
1.处理下脚料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因是处理的下脚料已经游离出企业,属于对外处置,并且具有商业性质,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生产的产品与耗用的原材料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处理的下脚料是处于原材料阶段还是处于产成品阶段,原因是无法核算清楚。
例如,某饮料厂在生产酸奶的过程中需要使用适用13%低税率的鲜奶,鲜奶验收入库后如果没有被生产车间领用发生损失,可以按照1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直接对外转售,也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是鲜奶一旦被生产车间领用,由于被生产车间领用的原材料的适用税率既有13%低税率的,又有17%高税率的,虽然在领用时有具体明确的数量和金额,但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中很难分清适用13%的是多少,适用17%的是多少,因此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统一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常见的错误是分别按照13%和17%计算销项税额。
3.如果生产的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并且处理的下脚料属于产成品阶段,即具有应税消费而的使用价值,那么处理下脚料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必须计算消费税。
例如,某化妆品厂在将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灌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残液,残液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种是直接报废不产生任何收入;另一种是进行简易包装作为职工福利或对外出售。前者从税法角度不作任何处理,因为没有产生相应的收入。而后者由于将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对外出售,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下脚料已经具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必须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由于下脚料的相关成本已经由正常出售的化妆品负担,下脚料也没有经过正常包装,因此确认计税价格时可以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与正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无关。
4.处理下脚料的收入应直接申报为收入,而不应该追溯调减产成品的入账成本。
例如,某电缆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些下脚料,其对外处理收入为11700元,应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700
这笔业务,有收入但没有成本,原因是相关的成本已经隐含在正品的成本中。由于金额较低,按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不需要追溯调减正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申报所得税收入就可以了。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