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233篇 )
白糖走私评析系列之九:预混粉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碰撞
5%的葡萄糖、95%的白糖掺在一起,50公斤每袋向中国进口。根据商品归类规则,葡萄糖、白糖以及包装材料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类的,只会有一个统一的商品编码,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但这个法律事实,可能会与客观事实发生直接的碰撞,在计税价格与税款计核中均会产生争议。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计税价格
预混粉的成本包括:白糖成本、一水葡萄糖成本、混合费用、运费。每吨预混粉中,占比95%的白糖的价格约为330美元、占比5%的一水葡萄糖约为25美元、混合费用约为85美元、运费约为10美元。
将上述费用按照1701白糖的商品编码计入计税价格,符合法律事实,符合商品归类规则。但却会与客观事实发生直接的冲突,因为不管技术上如何归类,事实上进口的一吨预混粉中白糖确实只有950公斤,剩下的50公斤是一水葡萄糖。
由此,就会产生计税价格适用上的困难。
一是预混粉申报进口的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直接采用。买卖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是预混粉的成交价格,而不是白糖的成交价格。一吨白糖的成交价格要低于一吨预混粉的价格,因为同重量的一水葡萄糖价格高于白糖,且省去了混合费用。仍以前述的价格构成为例。一吨预混粉的FOB价格约为450美元,如果折算为一吨白糖,则价值25美元、占比5%的一水葡萄糖替换为同重量17美元的白糖,减去85美元的混合费用,运费不变,则一吨白糖的 FOB价格仅为357美元,约为一吨预混粉的79%。
一吨白糖是不会产生450美元的成交价格的,450美元是预混粉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能将450美元作为计税价格的核定依据。
二是国内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价格难以形成。国内价格鉴定机构如果把预混粉当做白糖来估价的话,则只能把预混粉鉴定为劣质白糖。因为按照白糖的国家标准,预混粉的各项指标显然是不达标的。而这样的鉴定结论,又将与客观事实发生正面的冲突。因为预混粉是按照订购要求特别加工的,完全是合格商品,只是因为套用了白糖的检测标准,才被定性为劣质。
税款计核
将预混粉界定为白糖,除了计税价格,在税款的计核方面也会引发争议。
一是关税配额的适用。现行的白糖进口关税税率,采用了两分法的方式,要么配额内,要么配额外。但在将预混粉当做白糖处理时会碰到的问题是,预混粉似乎不符合进行上述两分法的前提条件。只有适用配额管理的货物,才有区分配额内、配额外关税的必要,而预混粉并不适用配额管理。
一方面,商品编码本身并不能就配额是否适用给出答案。只有第九位、第十位的本国子目,才能体现是否适用配额,而侦查阶段,通常商品编码只能确定到前八位。
另一方面,从配额设立的目的来看,预混粉也不应该被纳入配额管理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预混粉只能用于特定的下游食品企业,和白糖不能相互替代,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也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因此,预混粉不属于适用配额管理的商品。
二是保障措施税率的适用。如前所述,因为预混粉只能用于特定的下游食品企业,和白糖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既不适用配额管理,也不应征收保障措施关税。
进口商品的复杂性,对税款的计核和案件的定性提出了挑战。上述思考是否正确,也希望求教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