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612篇 )
1、 价外费用
增值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者收取的费用,购买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各项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业税价外费用;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销售代销货物”与“代购代销货物”的区别
形式要件;
销售代销货物是一种商业行为,即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时做收入处理,受托方定期给委托方开具销售清单,委托方必须给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并根据发票结转成本。受托方给消费者开具发票,销售代销货物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只征收增值税。
一般在实务中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实际售价与委托方结算的价格相同,不产生差价,受托方另外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另一种是买断式代销,受托方可以自行定价或者按照销售方的指导价对外销售,价差归受托方所有,此种方式下,委托方未了促进销售,可以约定另外再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回返还费用。
销售代销货物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受托方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均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处理: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关于票据问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处理: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应做为存货处理。
1、委托方
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结转代销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收回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受托方: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手贷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货物是营业税科目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为,而非商业经营行为。营业税税目解释是;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照实购或者实销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业务中,销售方是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而不是受托中介,代销业务中,如委托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最终的购买方,受托方提供的也属于中介服务。无论是代购或代销,受托中介只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而已,只需对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向委托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三包费“增收增值税并如何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票上可以填写“修理修配。
4、商业折扣
定义也叫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税法规定;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发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增值税一致,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物折扣;商业折扣仅仅限于货物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在所得税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委托方给经销代理商商业折扣的处理问题
实际商务中,基本是每一家经销代理商根据年销售量来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由于年中不好确定折扣率,因此,只能在第二年单独开具红字发票,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如何处理就是问题?可以将折扣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在合同上约定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费用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其转为购货款处理。
5、现金折扣
定义是指债权人未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未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以享受不同的折扣。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相当于支付的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后附原始单据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的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增值税规定同所得税。
6、销售折让
定义是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的企业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则让后的金额确认;如销售则让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如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则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使用《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处理: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和折让的统称,多是经营术语的表达,它包括暗扣支出(商业贿赂)和明扣支出。
暗扣支出(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8、销售返利
定义销售返利是厂家未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定的利润返还。会计准则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实务处理中列支为营业费用。
销售返利发票的开具;
发票一般有两类,一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9、销售退回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销售退回,任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10、平销返利
定义;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回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包括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表现形式以及与家外费用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有以下表现形式;
()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直接扣除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0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注意区分家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二平销返利行为相反。
税务处理;
(1)平销返利行为不属于价外费用,他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据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冲减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2)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计算税金时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计提缴纳增值税)
(3)确认时间不同,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确认收入时一并确认并计算增值税。取得平销返利应从其取得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4)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同,平销返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价外费用可以开具。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收到返利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的所得税处理;销售方取得的平销返利,既可以看成是企业收入的增加,也可以看成是进货成本的降低,但是我国税法基本是作为进货成本降低进行处理。对于货物销售完毕后的返利,全额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购货时进行的返利,是否应该在已售产品和未售产品进行分配。
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11、超市收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1)、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等处理
(1)“自2004年7月1日起,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超市收到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及附加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及地教附加
2)供货企业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则让进行税务处理,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货时域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上直接按照则让后的金额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则让后的金额)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在其后才能明确的返还金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则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据此开出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3)供货企业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12、批发零售中各种涉税问题分析
有不同税率的原材料组成的组合产制品,使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一般有不同产品组成的礼品等既不属于兼营行为,也不属于混合销售,作为一种独立产品适用税率,实务中可以采取按照兼营方式纳税方法是“先销售,后包装”,即由包装和厂家将包转盒销售给商家,礼品内的组合产品直接销售给商家,由商家自行包装后销售。
来源: 税 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