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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立法者讲59号文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2-28

林冲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起草的税收文件,短短十三条涵盖了现实中千姿百态、复杂多变的重组行为,可谓是短小精深。年初有机会向税总立法者请教59号文的制定背景,昨天又有幸听财政部立法者深入浅出的讲解,感觉受益匪浅,草草地就几个论坛中大家有争议的问题总结如下,与视野朋友共享:

       1、无论是税总还是财政部文件制定者均认为59号文立法技术很完美,是千锤百炼、字斟句酌后的心血之作,尽管还有很多操作细节需要配套文件细化,但59号文搭建的主体框架是很完善的。59号文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最难的税收文件,其制定考虑了宏观经济因素、征管因素、税企利益的平衡等等等,要透彻理解要有宏观视角和法理功底。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特殊重组的规定不存在错误。
        关于股权收购59号文是否存在重复征税,论坛里曾争论得沸沸扬扬,问后得到明确回答: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59号文此处不会改,更不可能出现配套文件修订,认为59号文存在重复征税是自己理解偏差。
   本人赞同此种观点,美国税收法典如此说,案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总局和财政部立法者传出的声音同样是不存在错误。因此,建议期待59号文配套文件修改第六条第(二)(三)款的企业不要再存幻想。 (附件中有我写的一篇案例分析文章,欢迎交流探讨)
      

        3、境外—境外跨境重组模式(第七条第一款)中“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没有发生变化”的含义是股权转让交易的所有预提税负没有变化,既包括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也包括股息红利所得的预提所得税负。
       
       个人认为,将59号文的“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解释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的预提税负”尽管更符合立法本意,但却有扩大解释之嫌。企业从规避风险角度,建议还是要测算重组后的股息红利预提税负是否发生变化,毕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现在无法改变的生存环境。

        4、59号文中补亏限额是按年还是总额?
        总局:按年;财政部:总额。
        在该问题上,税总和财政部还有分歧,不知最后规程稿会如何规定,拭目以待。
 
        5、59号文第一条第(六)款将分立定义为“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如何理解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企业?例如一家企业甲将占全部资产50%的股权分离转让给一家现存的企业乙,此种交易符合59号文对分立的定义,是否属于税法重组意义上的“分立”?
        不属于,因为59号文对分立的定义中强调要“依法”分立,这里的依“法”是指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形式不符合公司法对分立的定义,所以不适用59号文关于分立的相关规定。
        将未达到75%比例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改头换面包装为“分立”是时下较为流行的筹划模式,被喻为钻59号文法律空子的擦边球筹划,听立法者点拨,豁然开朗,这种筹划还是即时刹车好,否则不仅法律上行不通,还将被税务机关一票否决,落得竹篮打水、欲哭无泪的结局。
 
        6、用母公司股权支付的三角收购模式是否可以理解为59号文第三条中规定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形式?
        可以。
        
        59号文重复征税案例税负比较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英文       


来源: 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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