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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学习体会:合理与不合理并存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2-24

合理与不合理并存,总局如补锅匠人再度出手,从此,土地增值税文件体系中又多了重量级的一员。

haihan235 点评:
1、一个最重要的东西没有明确就是计税成本(开发成本)的认定:是以会计上的?是以所得税上的?还是自己独立的?
2、使用自由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总局出现了两种态度,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没有利息支出的是按10%还是按5%,它们都对,都符合220号文件的意思,其实220号文件并没有给予定论,只是权力下放了,后面这个段话很重要“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如果当地税务按5%执行也是对的。
3、质量保证金问题实质是一个会计上的问题,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无关,无需要制定后续措施。
4、土地闲置费是行政处罚,法源亦使,不是开发产品达到使用状态必须的支出,因此是企业是费用不是成本。
5、我故意没有仔细解读关于“货币安置拆迁”的问题,留给同道之人讨论的,这条其实说复杂也就是最复杂的,说简单也就是最简单的。
国税函[2010]220号文只说了“货币安置拆迁补偿”,没有说“实物安置拆迁补偿”,是有其深层次的考虑的:由于我们拆迁市场法规并不规范也不完善,实际中仍然属于行政干预的安置拆迁局面,真正“货币安置拆迁补偿”没有认真执行。是无奈的规定。
我是花了一个星期才整理完这方面的资料,才知道这句是一个精华浓缩句子,它表达包括了N个现实中的情况。这样表述是最符合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实现状态的。既维护了税法精神又满足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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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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