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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大量融资业务,产生一定的利息支出,但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和企业不同的使用情况,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形,通过全面的梳理,帮助大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降低涉税风险。
第一种情况
企业取得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或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况
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四种情况
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五种情况
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六种情况
属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七种情况
法人企业内的非法人机构间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八种情况
企业被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第九种情况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种情况
企业计提的利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