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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老师,我企业账面上有大量盈余公积,能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涉及纳税?
答复一
盈余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但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答复二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涉税,需要分为2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若是股东是自然人股东,相当于先分红后增资,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若是股东是法人股东,相当于先分红后增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复二
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2018年5月1日后,减半,也就是万分之2.5)。
2012年1月的解答——
盈余公积增加注册资本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5~2009年的盈余公积金为3573万元人民币。由于要增加生产线,2010年董事会用2005~2009年的盈余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2400万人民币。请问:
1、我公司是否因增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我公司是否因增资为其代扣代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企业用盈余公积增资可以理解为先用盈余公积对股东进行分配,而后股东再以相同金额对公司增资。企业无论是分配盈余公积还是接受投资,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涉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转股决定,企业应按转股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转股部分视同分配代扣代缴相应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同时应注意,如果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应依照协定与所得税法孰优原则选择享受相应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