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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9-01

顾小莉
回答: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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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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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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