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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要闻】IASB发布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征求意见稿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会计\所有领域\ 房地产业 ) 2022-08-25

乐**


IFRS要闻】IASB发布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进行小范围修订,以改进公司提供的关于有契约的长期债务的信息。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附有契约条件的负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要进行契约条件测试(如最低运营资本率测试),若主体能够在测试日通过测试,则可以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日期还款;若主体不能通过测试,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主体在短期内还款。
        IASB曾于2020年发布过针对该问题的修订,要求对于报告日后12个月内需要进行契约条件测试的负债,应在报告日当天也进行契约条件测试,如报告日能够通过测试,则继续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如报告日不能通过测试,则将其重分类为流动负债。但是受到利益相关者的质疑,为此IASB重新讨论了此类债务的流动性分类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规定为:此类债务不再以主体在报告日是否符合契约条件作为流动性划分的依据,而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测试日期的测试结果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规定:
       
       

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报告日当天或之前进行契约条件测试的


        主体应根据契约条件测试的结果,判断负债的分类,即符合条件的划分为非流动负债,不符合条件的重分类为流动负债。
       
       

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报告日后12个月内进行契约条件测试的


        • 主体在报告日应将附有契约条件的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负债下单独列示;
       
        • 主体还应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包括:
        契约条件(如,条件的性质和测试日期);
        主体报告期末的情况能否符合契约条件测试的要求;
        主体在报告期末之后的情况,主体预期能否符合契约条件测试的要求,以及将如何进行测试。
       
        征求意见稿提出,主体对未来12个月内需要偿付且无法推迟偿付的以下两类负债,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由交易对手或第三方酌情决定的负债(如,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偿还的负债);

不受主体未来活动影响,而是取决于未来事件不确定性的负债(如,财务担保或保险合同负债)。


        因为《2020年修订》尚未开始生效,IASB也建议推迟《2020年修订》的生效日期至2024年1月1日,以保持与本次修订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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