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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一部分设备是2010年从其他公司转让过来的旧设备(即2009年1月1日前购入),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现在我公司准备将这些设备再进行转让,是否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设备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如果同时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不应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