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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最近拍卖一批轿车,有2台车折旧未提足,产生固定资产损失7万元,请问是否应向税务部门报批?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此,问题所述拍卖未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车辆,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变卖固定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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