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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7-22

顾小莉
回答:

  问: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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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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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顾小莉  
机: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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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6 年 
工作机构: 一家电子股份公司 
所在地址: 江苏南京夫子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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