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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企业用于四川(汶川)地震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取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并以此作为税收扣除的依据。
因此,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用于四川(汶川)地震的捐赠支出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