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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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回答:
我于2007年在上海卖掉了个人唯一一套房屋,于今年在广州又购买了一套房屋。两次房屋交易的间隔时间小于1年。按照相关规定,我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据此,您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住房,如果符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可以在缴纳地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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