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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 2019-04-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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