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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文献或者规范性文件
用全称表示时通常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用简称表示特指且与条文序号连用时,通常加《》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名称简洁表示泛指时,可以不加《》(但是~全文统一)
❀我国宪法关于……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外国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以及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国际组织文献等
名称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的,其全称应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加《》
《德国民法典》
《香港法例》
名称不包含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通常在其全称或简称前加国别、地区等名称;不易引起歧义的可以不加。
英国《大宪章》
香港特区《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及在不同年代修订的国际条约等
通常在名称与书名号后用括号表明制定年代,或在名称与书名号前加制定年代(全文要统一~)
美国《统一买卖法》(1906)
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等的名称,用引号!引号!引号!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2002年修正)第10条规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形式
法律文献首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并用括号标明后文简称,之后出现时一般用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司法解释等的规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第22条即为此意。
❀尽管立法者因经济工作者的反对而没有将学者与法官普遍赞成的情势变更原则写入《合同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法函(1992)27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6条已经在司法层面承认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上述例子参考:
唐仪萱:《服务合同通知义务的一般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
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我国法律文献条款项的序码均用汉字表示,那么写作引用法律文献时序码也用汉字表示么?
❀我国《物权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物权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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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砥法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