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8年中西部外企还执行15%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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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回答:
2006年度经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172号文件(中西部外企三年减按15%征收所得税)精神,我公司从2007-2009年三年执行15%所得税政策。2008年新所得税政策执行后,总局公布的过渡期政策对172号文件没有提及,请问2008年度我公司还能执行15%的所得税政策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不在上述过渡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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