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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如何尽快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建立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税权“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副部长刘昆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楼部长在会上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因为,一个人收入5千块,可以过日子不错,但如果有抚养有赡养,日子就很艰难。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税制。
由此,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税改革的热望。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视域里,中国到底需要怎样的个税改革?应该如何推进税制改革?
一、“免征额”不等于“起征点”
楼部长在个税改革问题答记者问中所用的概念是“起征点”,岂不知,个税改革领域的专业用语应是“免征额”。
众所周知,“起征点”与“免征额”二者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根本说来,“免征额”不等于“起征点”。“免征额”意味着该额度以下的收入可以依法不交税,根据相应的税率交税的是“免征额”以上的部分。比如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规定,是指所有收入减去3500元以上部分,可根据相应的税率交税。“起征点”则不同,一旦达到“起征点”的数额,便要对所有应税数额交税。比如,如果起征点是3500元,达不到这个数额不用交一分钱的税,一旦达到这个数额,则要对包括3500元,及其以上部分合计,应按照相应的税率交税。
遗憾的是,一些媒体在谈到个税改革时,至今一直混用、误用和乱用。楼部长也混用,建议尽快改口。
二、“免征额”高低不是个税改革的根本
“免征额”是个税体制规范构成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义务之轻重,税负的高低,以及“税痛”的大小。正因此,社会各界对“免征额”的升降,才长期关注和计较。
问题是,“免征额”并不是个税体制及其改革的根本,不是个税体制结构的核心因素。因为税收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和履行契约的活动。这意味着,如何自由平等地缔结一个公正的个税税法(包括免征额),才是核心要素。或者说,关于个税免征额高低约定的自由度大小,及其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交换,才是个税体制及其改革的根本所在。
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拥有科学完备的个税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或者建立了“免征额”大小的意见汇总机制,即投票机制的话,“免征额”便不会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自然,政府和财税机关,也不可能长时段地陷入被个税“免征额”舆情“围追堵截”的尴尬境遇。深层道理就在于,有钱难买愿意!
事实上,这也是转型中国个税及其所有税制改革必然遭遇的无奈与宿命。要彻底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必须仰赖整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改革的实质推进与完成,有待税权合意性、合法性的彻底解决。至少在转型过渡期,应该建立专门的个税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舍此,财税部门和各级政府,恐怕还将继续、重复地遭遇同样的追问与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