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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82号建议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税收检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税收检查应依法进行问题
税收检查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
为加强税收执法刚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均组建了稽查局,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专项检查和对税收高风险纳税人检查。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按照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开展工作,不允许随意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而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选案。选案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排序结果,选择税收遵从度低、税收风险大的纳税人开展检查。此外,还应对举报的偷逃骗税案件进行检查,以及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
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是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规定,一旦认定纳税人涉及以上税收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必须追缴滞纳金、处以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骗税、抗税行为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问题
目前,税务总局在这方面开展了相应工作,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公告,通过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实现了对守信守法纳税人的奖励激励与加强对失信违法纳税人的约束惩戒的联动。
对信用等级高的守法企业,税务机关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告、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等措施,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实质性支持。今年以来,部分税务机关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创新融资产品,实现银行授信审批系统与纳税信用系统信息共享,“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将守信守法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助推了中小企业发展。
对涉税违法的失信企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14年底,税务机关与发改委、工商、海关、国土等20个部门建立了多部门、跨地区的惩戒联动机制,将列入“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有关税务检查监督问题
税务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对税收检查权的监督。为防范税务检查执法风险,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办法》、《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对税务检查人员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税务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实际操作中,一是税务稽查部门内部监督。按照《税务稽查管理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形成了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的工作闭环。二是税务机关层级监督。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工作部署、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对下级稽查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实施监督。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