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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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回答:
由于受金融大环境的影响,难以融资,房地产开发时所投入的资金多为自筹资金,或民间融资,或关联企业资金。这样,发生在工资建设期间的利息较少,而且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所以,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行清算时,因为利息少而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能不能直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因此,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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