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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风险提示函相关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9号 2015-12-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日
政 策 解 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过程中,决定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