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580篇 )
日前来自税草堂的江湖闻名的刀客大侠,撰文对吉林延吉市国税违规征收增值税提出批评。无极小刀: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又何妨?——有感于中国税务报《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 。
本文拟就球员转会做一思考整理,并对延吉市国税其他行为提出批评。
相关话题——
外籍球员天价转会费应如何计税?" target="_blank" href="/article/48/76596.html">外籍球员天价转会费应如何计税? <华税律师事务所>
吉林入库首笔体育企业外籍球员加盟“营改增”税款
吉林入库首笔体育企业外籍球员加盟“营改增”税款 <郭明磊>
1、容易混淆的营改增
老营业税有九大税目,其中之一是文化体育业,目前营改增尚未涉及。这个文化体育业也应当属于生活服务业,将来纳入营改增。
本案中“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有混淆视线的感觉。
2、容易混淆的国际税收义务判定
中韩是两个独立国家,各自有各自的国家主权(税权);虽然签有税收协定,但判断球员转会的纳税义务,仍需根据双方国家之间对居民身份、所得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及:中国体育企业吉林长白山足球俱乐部(下称:吉长白山)、球员河太君(下称:河太,韩国大部分是华族苗裔,为啥有个日本名字呢?)、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下称:水三星)。而他们之间的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具体转会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定,而非仅仅根据“转会费”进行税务定性。
3、跨国球员转会费的交易性质分析
转会费实际上有两种形式:
1、永久性转会,即旧俱乐部将其拥有的运动员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新俱乐部的行为;
2、临时性转会,即旧俱乐部将其拥有的运动员在一定期限内出借给新俱乐部供其使用的行为,租金期满后,新俱乐部应将运动员归还给旧俱乐部。
亦即,永久转会属于是树倒猢狲散,是跳槽;无论是“秦琼卖马”式的跳槽,还是“腾笼换鸟”式的跳槽,这都是跳槽。
临时转会则属于是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承接一项劳务,并指派自己的球员去完成这个项目。
由此可以判定,临时转会情况下,吉长白与水三星之间存在一项交易(性质后文判断);交易对象是河太的服务;水三星指派河太在临时期间内为吉长白提供服务。
而永久转会的情况下,河太需先与水三星解除合同关系;然后吉长白聘任河太;吉长白与水三星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
而至于河太的附加价值,由于河太是个“人”,目前人力资源会计还未发展到人可以入账的程度。且无论国内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把人判断为“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资产而不予入账;准则犹如此,那么税法对此经济现象更应持保守态度。
因此,在永久转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坚持保守的判断态度:球员河太自韩国水三星转投中国吉长白,这是人力资源的跨国流动。河太永久转会后与韩国水三星再无牵扯,自此死走逃亡各安天命。韩国水三星就河太反水,取得违约金收入,收取对象是河太;中国吉长白就聘任河太发生费用。吉长白向水三星支付的费用应理解为吉长白代替河太向水三星支付的违约金。
4、跨国球员转会费的纳税义务分析
临时转会情况下:水三星向吉长白提供劳务,并指派河太完成该劳务。
水三星属于向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对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应根据税务总局 19号令判断水三星负有中国纳税义务;
根据具体劳务内容判定水三星应当在中国缴纳的税种:
技术指导:增值税,现代服务业,6%
体育劳务:营业税,文化体育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