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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规定:“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飙,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飙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飙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飙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飙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飙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飙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飙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飙。